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4〕35號 2004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
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批准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吉政文〔2004〕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國務院原則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在吉林省進行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你省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做好試點工作,為完善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積累經驗。要結合你省實際並認真借鑑遼寧省試點經驗,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與促進再就業緊密結合起來,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要切實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妥善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和生活困難人員的生活保障問題;要積極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進一步提高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務水平;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試點工作中,確需調整政策要報經國務院批准,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
國務院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目標原則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吉林和黑龍江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04〕19號)規定,借鑑遼寧省試點經驗,結合吉林省實際,特制定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
一、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大力促進就業再就業,堅持社會保障水平與省情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着眼於進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轉變觀念,自力更生,發揮政府、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積極性,借鑑遼寧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考慮在全國的可推廣性,為全國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探索和積累經驗。
(二)總體目標: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基本原則:堅持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服務,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由近及遠,逐步完善;保持社會保障政策的連續性,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國家統一決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以人為本、就業優先,大力促進就業再就業,控制失業率;社會保障標準要與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明確劃分社會保障事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把握節奏,維護社會穩定。
(四)主要任務: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動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健全社會醫療救助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加強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實現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儘快建立覆蓋全省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
二、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於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目前高於20%的可暫維持不變。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採取逐步做實、增加積累的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3.75個百分點,地方財政補助1.25個百分點。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額和個人賬戶基金收益,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隨同轉移。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餘額可以繼承。
社會統籌基金與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能占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加強監督。中央財政補助部分由省委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並承諾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財政補助部分由省按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並負責保值增值。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表)。計發月數按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按1995年至退休上年的繳費工資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過渡係數調整為1.2%。調節金逐年遞減,直至取消。
為使上述計發辦法與原辦法(即《[[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中的新辦法,下同)平穩過渡,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的,其所形成的差額部分,2004年退休的予以補齊,2005年以後退休的按一定比例逐年遞減;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發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頂限制,並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試點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省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組織實施。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後,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三)增強基金調劑,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進一步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試點期間將參保的集體企業納入省級統籌。
(四)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要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從2004年起,將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統一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五)保障未參保集體企業已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經當地政府認定,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其已退休人員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按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最遲從建立職工個人賬戶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六)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建立企業年金應具備3個條件: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二是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生產經營比較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三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三、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尚未參保的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的現行退休養老制度仍維持不變。
(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退休養老制度;已改制為企業的,從改制之日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制為企業前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保持不變。
(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工作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企業職工調入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執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以及退休時待遇計發的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要繼續完善和規範。
四、圍繞促進就業再就業開展並軌工作
(一)堅持就業優先的原則,開展並軌工作要充分考慮政府、企業和職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積極穩妥,有情操作,避免簡單把職工推向社會。政府在並軌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不斷加大促進再就業、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工作力度,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不超過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確保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二)制定促進再就業的具體目標和措施。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地方各級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作為工作的重點,圍繞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切實落實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努力擴大就業總量。對屬於「4050」範圍且從事靈活就業的並軌人員,可按不超過其上年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30%給予就業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按5 ∶5分擔。通過各種有效措施,促進並軌人員基本實現再就業。
(三)加強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全面實行就業登記制度,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和認定工作,對已經實現就業和再就業人員(包括靈活就業和外出務工人員)要及時進行就業登記,準確反映其就業和再就業狀況。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再就業聯動機制,通過大力促進再就業,切實解決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和城市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要開展上門指導、貼近服務、接續保障,使下崗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實現再就業的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拓寬並軌工作思路,進一步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做好失業調控工作。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做好人員安置工作,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政府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准。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其他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範操作,人員裁減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大中型企業應主要通過主輔分離、輔業轉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餘人員的安置工作。
(五)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全面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將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強化基金收支和基礎管理工作,增強保障功能。
(六)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妥善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4號)規定,區分不同企業情況,實行分類指導,用兩年左右時間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驟地完成並軌工作。
(七)對協議期未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和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渠道籌集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出中心時勞動合同期未滿的職工,應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出中心時勞動合同期屆滿的職工,依法終止勞動關係,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補助費。
已出中心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企業也應按上述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對其他各類離崗人員要按有關規定清理規範勞動關係。對應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其勞動關係要予以解除,並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有困難的企業要本着勞動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分開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等債權債務問題。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依法由企業支付,對已實現再就業的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中央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申請享受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政府補助的國有困難企業擬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應提供再就業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困難企業所需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具體補助辦法,由省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務由企業負責償還。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具體償還辦法。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可以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多渠道籌集。企業在試點期間不能落實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九)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且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大齡下崗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採取企業內部退養的辦法,由企業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並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十)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預算資金規模不減少,除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外,還可用於支付並軌補償金、促進再就業、補充失業保險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十一)中央企業並軌與地方企業同時進行,由中央財政單獨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五、積極推進城鎮職工醫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吉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吉政發〔2000〕28號),積極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同時,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
(二)建立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補助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並隨經濟的發展有所提高;實行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助辦法,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建立和完善離休人員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妥善解決離休人員的醫藥費問題。
(三)妥善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對不能足額繳費的困難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辦法,解決其大病醫療費用負擔問題。對已實施和以後實施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要妥善安排落實其醫療保障資金並納入統籌基金。對確實無力參保的困難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要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決其醫療保障問題。
(四)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強化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費用支出結構進行跟蹤監測,適時調整相關政策和辦法。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預決算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預測和風險調節機制,不斷強化醫療保險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質量和運行效率。
(五)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轉變職能,同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三項改革,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的改革目標。
(六)大力推進工傷保險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文件。搞好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預防和管理,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對已認定工傷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解決其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六、加強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並做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州)、縣政府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既要保證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和勞動自救。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補助。全面推行低保資金專戶管理和社會化發放工作,規範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監督。
(四)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過程中的下崗、失業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嚴格進行家庭收入調查。準確調查核實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實際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科學核定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
(六)工商、稅務、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城建等部門,要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再就業、子女就學、醫療、住房及基本生活設施服務等方面按國家規定給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照顧。
(七)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和管理監督機制。完善城市貧困居民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調查申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保障對象確定和資金發放的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八)積極發展慈善機構和服務於貧困家庭的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非營利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全額在稅前扣除。鼓勵社會各界向貧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助,為貧困學生提供助學金。
七、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實行社會保險費全額徵繳,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努力增加基金來源,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各級財政必須進一步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嚴格實施部門預算,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轉化企業虧損補貼,壓縮部分事業性支出,逐步將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今後,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了保證法定支出外,主要用於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三)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安全運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強化社會保險基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對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審計和財務檢查。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紀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的責任。
八、完善社會保障立法,加強社會保障監督
(一)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試點工作需要,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大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用人單位、勞動者、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參與和積極支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
(二)強化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提高監察人員素質,依法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監察,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確保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建立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12號)的要求,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貫徹執行基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發放、基金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社會保障資金等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內部稽核制度,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定期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加快推進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建設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及吉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吉辦發〔2004〕11號)精神,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街道社區組織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能和工作分工,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形式和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分發揮街道和社區組織作用,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低保對象的管理服務工作,推動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社會化進程。街道和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當地黨委、政府決定。
(三)建立覆蓋全省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按照社會保障信息化全國性的標準與規範,堅持「統分結合、遠近兼顧、市為基礎」的原則,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設各級勞動力市場和覆蓋全省的勞動力資源、社會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立全省社會保障中心數據庫,及時發布就業再就業、職業供求狀況信息與城鎮就業崗位開發信息,將社會保障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支付以及查詢服務等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儘快實現全省聯網,努力實現全省社會保障業務流程統一、軟件統一、硬件設備配置要求統一、網絡之間接口標準統一、數據傳遞方式統一,實現業務管理、公共服務、基金監督和宏觀決策科學化、規範化,為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提供完備的信息化保障和強有力的技術支持。試點期間,全面實現部省聯網。
十、試點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4年1月—2004年3月)。制定《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並向國務院報批試點實施方案;制定各項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各市(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04年4月—2005年12月)。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精心組織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並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總結評估階段(2006年上半年)。對試點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總結,向國務院報送書面報告。
十一、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這項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各項工作的相互銜接,積極化解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各市(州)在試點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表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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