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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哈爾濱等港設置口岸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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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哈爾濱等港設置口岸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0〕2號
1990年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哈爾濱等港設置口岸

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0〕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解決哈爾濱港、佳木斯港檢查檢驗機構及編制等問題的請示》(黑政發〔1989〕90號)和《關於富錦港設置檢查檢驗機構及所需編制的請求》(黑政發〔1989〕10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哈爾濱、佳木斯、富錦三個港口設置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哈爾濱港核定人員編制為二百四十二人,其中海關和邊防各六十五人、衛檢和動植檢各二十人、商檢三十五人、港監三十二人、船檢五人;佳木斯港核定人員編制為一百九十六人,其中海關和邊防各六十人、衛檢和動植檢各二十人、商檢十五人、港監十六人、船檢五人;富錦港核定人員編制為六十二人,其中海關十五人、邊防二十人,衛檢、動植檢、港監和船檢各五人,商檢七人。口岸委屬地方機構,人員編制由省、市調劑解決。以上新增人員,除邊防外,均在現有黨政機關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二、哈爾濱、佳木斯、富錦港的海關、邊防、衛檢、動植檢、商檢等機構的辦公、生活設施建設資金,應由省、市自行解決,國家能否補助,在年度計劃執行中視國家財力狀況再研究確定。三個港口海員俱樂部的基建投資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航運局商當地政府解決,建成後交航運局工會管理。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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