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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實行鐵路分流運價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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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實行鐵路分流運價的批覆
國函〔1991〕77號
1991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

實行鐵路分流運價的批覆

 
國函〔1991〕77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我省為修建達成鐵路集資實行分流運價的請示》(川府發〔1991〕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省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省內實行鐵路分流運價,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於建設達成鐵路。

二、實行分流運價的範圍只限在你省內鐵路運輸的貨物和由你省經鐵路發往長江沿岸大中城市及其發回的貨物。徵收分流運費的標準為每噸公里五厘錢,期限暫定為五年。鐵路客運、過省鐵路貨運和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鐵路貨運不實行鐵路分流運價。

三、實行分流運價增加的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四、鐵道部要安排與達成鐵路相關的線路等改擴建工程及其投資,使達成鐵路建成後儘快發揮效益。

五、有關具體事宜請你省商國家計委、財政部、鐵道部、國家物價局確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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