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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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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批覆
國函〔2000〕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2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請示》(川府〔1999〕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巴中地區和縣級巴中市,設立地級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州區。

二、巴中市設立巴州區,以原縣級巴中市的行政區域為巴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巴州鎮。

三、巴中市轄原巴中地區的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和新設立的巴州區。

巴中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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