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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廣安地區設立地級廣安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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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廣安地區設立地級廣安市的批覆
國函〔1998〕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7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5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廣安地區設立廣安市(地級)的請示》(川府發〔1995〕181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廣安地區和廣安縣,設立地級廣安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廣安區廣福鎮。

二、廣安市設立廣安區,以原廣安縣的行政區域為廣安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濃洄鎮。

三、廣安市轄原廣安地區的岳池縣、武勝縣、鄰水縣和新設立的廣安區。原廣安地區的華鎣市由省直轄。

廣安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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