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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立眉山地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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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立眉山地區的批覆
國函〔1997〕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5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1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1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的請示》(川府發〔1996〕132號)和《關於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置眉山地區的請示》(川府發〔1996〕158號)收悉。同意對樂山市行政區劃作如下調整:

一、設立眉山地區,管轄從原樂山市劃出的眉山、仁壽、彭山、洪雅、丹稜、青神6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眉山縣東坡鎮。

二、調整後的樂山市轄市中、五通橋、沙灣、金口河4個區和夾江、犍為、沐川、井研、馬邊、峨邊6個縣(自治縣),代管峨眉山市(縣級)。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後的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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