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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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1〕106號
2021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函〔2021〕106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1〕10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四、自本批覆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國函〔2019〕111號)停止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六十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由北京市制定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經營性成人類教育培訓機構、支持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
2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16.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海淀園,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外資股比限制
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範區和示範園區,取消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
3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33.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在通州文化旅遊區,允許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允許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範圍,實施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工程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
5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6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準入。
7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16.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向外資開放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吸引海外電信運營商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為在京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8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28.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於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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