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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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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4〕149號
2024年10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4〕149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支持廈門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同意自即日起2年內,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健全與廈門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相適應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制度。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密切跟蹤綜合改革試點進展,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在相關試點任務結束前及時商司法部研提後續工作建議。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關行政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規定。

國務院將根據廈門綜合改革試點情況,適時對批覆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4年10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在廈門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在廈門審理的小額訴訟案件訴訟費用標準,在簡易程序基礎上再次減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費標準的四分之一交納。
2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辦理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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