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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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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104號
2022年9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29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104號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批覆》(國函〔2021〕37號),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關省市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相關省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
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調整實施的地域範圍
1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在上海、重慶設立並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上海市、重慶市
2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準入。 天津市、海南省、重慶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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