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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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129號
2022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34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12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司法部、港澳辦:

你們關於對入出內地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機動車實行免擔保政策並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同意自即日起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對符合條件的按照香港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以下稱「港車北上」)政策入出內地的香港機動車和按照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以下稱「澳車北上」)政策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實行免擔保政策。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按職責分工推進落實「港車北上」、「澳車北上」政策,及時對本省、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在確保有效防控免擔保風險的前提下,成熟一個,實施一個。

三、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廣東省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申請辦理下列特定海關業務的,按照海關規定提供擔保:

……

(二)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關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按照「港車北上」、「澳車北上」政策入出內地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機動車實行免擔保政策。廣東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落實「港車北上」、「澳車北上」政策,要完善落實相關機動車源頭管理和屬地管控責任,簽署相關協議,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信息化和科技手段運用,建立健全機動車入出內地的預警管控工作機制,在確保有效防控免擔保風險的前提下,成熟一個,實施一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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