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瀋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瀋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4〕110號
2024年7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21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瀋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
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4〕110號

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瀋陽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瀋陽等6個城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批覆》(國函〔2022〕135號),同意自即日起,在瀋陽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等6個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城市暫時調整實施《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抓緊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與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任務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整實施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在相關城市試點任務結束前及時商司法部研提後續工作建議,穩定經營主體預期,保障工作有序銜接。

國務院將根據相關城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情況,適時對批覆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瀋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 件

國務院決定在瀋陽等6個城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允許在瀋陽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以中外共同捐資方式,按相關規定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2 允許外商在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3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在瀋陽市、南京市、廣州市、成都市設立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4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14.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在瀋陽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向外資開放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吸引海外電信運營商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為瀋陽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5 在瀋陽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資領域)、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
6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將外國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台灣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審批權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7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將外國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台灣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的審批權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8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准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將舉辦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的審批權下放至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9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18.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在廣州市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中方股比不低於67%,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