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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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覆
國函〔2021〕51號
2021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河南省開展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覆
國函〔2021〕51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你們關於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試點期為自批覆之日起3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試點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開展。試點品種為已取得我國境內上市許可的13個非處方藥,試點目錄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聯合印發,試點期內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目錄。

三、對納入試點目錄的藥品,按照《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規定的通關管理要求開展進口業務,在通關環節不驗核進口藥品通關單,參照執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稅收政策,相關交易納入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管理,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單次、年度交易限值相關規定,在交易限值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細化試點方案和有關監管措施,加強進口藥品質量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河南省開展試點,加強信息和數據共享,確保通關、質量監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試點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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