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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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3〕23號
2023年3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10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3〕23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你們關於優化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提貨方式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自202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後提前放行。

二、海關總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海南省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

(四)滯報金尚未繳納的;

(五)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後提前放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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