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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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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42號
2022年5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15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有關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4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僅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航行、作業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等部門要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強化信息共享,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相關船舶登記環節以及航行、作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內水路運輸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國務院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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