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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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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2〕15號
2022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8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2022年2月22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有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的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當事人申請辦理下列特定海關業務的,按照海關規定提供擔保:

……

(二)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的;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深圳市內遊艇自由行實行免擔保政策。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關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50%。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允許在深圳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企業的外資股比不受限制。
4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暫時調整適用《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註冊所在地在深圳的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甲、乙級資質,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與管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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