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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固原地區設立地級固原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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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固原地區設立地級固原市的批覆
國函〔2001〕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年7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2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24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固原地區設立地級固原市的請示》(寧政發〔2000〕128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固原地區和固原縣,設立地級固原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原州區。

二、固原市設立原州區,以原固原縣的行政區域為原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三、固原市轄原固原地區的西吉縣、海原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新設立的原州區。

固原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區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一年七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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