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銀南地區設立地級吳忠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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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銀南地區設立地級吳忠市的批覆
國函〔1998〕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5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4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銀南地區設立地級吳忠市請示》(寧政發〔1997〕96號)和《關於撤銷銀南地區設立地級吳忠市有關情況的補充報告》(寧政發〔1998〕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銀南地區和縣級吳忠市,設立地級吳忠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利通區朝陽東街。

  二、吳忠市新設利通區,以原縣級吳忠市的行政區域為利通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裕民東街。

  三、吳忠市轄原銀南地區的中衛、中寧、鹽池、同心4個縣和新設立的利通區。原銀南地區的青銅峽市和靈武市由自治區直轄。

  吳忠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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