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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安徽省績溪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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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安徽省績溪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29號
2007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安徽省績溪縣列為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2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績溪縣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皖政〔2006〕5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績溪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績溪縣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文化底蘊十分厚重,歷史遺存豐富,古城格局完整,歷史文化街區保存完好,徽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績溪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等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績溪縣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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