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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泰安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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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泰安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25號
2007年3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泰安市列為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2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將泰安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魯政發〔2006〕3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泰安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遺蹟保護較好,自然風光雄偉壯麗,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體」的格局獨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好城市的歷史文化軸線,處理好山和城的關係。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基礎上,編制重點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保護好現存的歷史文化遺產。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四、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泰安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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