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蓬萊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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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蓬萊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49號 2011年5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蓬萊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49 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將蓬萊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魯政發〔2009〕10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山東省蓬萊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蓬萊市歷史悠久,地位獨特,歷史遺存豐富,城市傳統格局保存較好,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蓬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保護好蓬萊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要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要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和地域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蓬萊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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