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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西省太原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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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西省太原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28號
2011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9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西省太原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28 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太原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晉政〔2009〕2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山西省太原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太原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保護好太原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要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要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太原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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