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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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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42號
2007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吐魯番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4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申報吐魯番市和特克斯縣城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新政發〔2005〕113號)收悉。現就吐魯番市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吐魯番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吐魯番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吐魯番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在充分研究傳統歷史文化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等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吐魯番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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