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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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2〕22號
2012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2〕22 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庫車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庫車縣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城市傳統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庫車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庫車縣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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