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江蘇省興化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江蘇省興化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24〕189號 2024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興化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興化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興化市歷史悠久、文化厚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存較好,地域特色鮮明,文物和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繽紛多彩、活態傳承,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泰州市及興化市人民政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責任重大的觀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資源的內涵與價值,系統開展考古調查和史料研究,釐清興化古城的空間格局和發展脈絡,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強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講好中國故事。編制實施好興化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制定並嚴格實施保護管理規定,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清單以及保護內容、要求和責任。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係,摸清文物資源家底,加強文物保護,完善「先調查、後建設」、「先考古、後出讓」制度,重視保護城市格局和風貌管控,加強整體性保護、系統性保護;保護修復歷史文化街區,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不斷提升人居環境品質;加強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修繕保護,推動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充分發揮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使用價值。不得改變與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涉及文物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履行報批程序。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對不履職盡責、保護不力,造成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行為,依法依規加大監督問責力度。
三、你省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興化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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