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河南省濮陽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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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河南省濮陽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4〕84號
2004年10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河南省濮陽市列為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4〕84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濮陽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豫政文〔2004〕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河南省濮陽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濮陽市位於河南省東北部,最早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崗文化時期,秦漢以來先後有東郡、澶州、開州等稱謂。現老城區內的東、西、南、北四條大街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時期形成的格局和風貌。保存至今的歷史遺存有西水坡遺址、衛都高城遺址、春秋戚城遺址、五代澶州城遺址、倉頡陵、子路墓祠、迴鑾碑、原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平原分局舊址等。市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近70處,其中許多文物古蹟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濮陽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做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認真編制和完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蹟保護範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三、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濮陽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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