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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海南省海口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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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將海南省海口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7年3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1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海口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瓊府〔2006〕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海口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海口市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歷史遺蹟保存較好。海口市歷史上作為連接我國內陸與東南亞地區的重要樞紐,形成了特色鮮明的文化積澱。

  三、你省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為重點,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要嚴格按照規劃,加強對老城區傳統格局、文物古蹟和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完善相關設施,整治文物古蹟的周邊環境,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四、你省和建設部、文物局要加強對海口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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