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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湖南省鳳凰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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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湖南省鳳凰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1〕167號
2001年12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3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公布鳳凰縣城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湘政〔2001〕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湖南省鳳凰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鳳凰縣位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南部,1999年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鳳凰縣縣城所在地沱江鎮已有一千多年建城歷史,自古即為湘西地區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心。現鳳凰縣縣城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時期形成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湘西邊牆、朝陽宮、天王廟等大量文物古蹟保存完好,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

三、鳳凰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做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認真編制和完善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基礎上,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鳳凰縣城市規劃、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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