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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省撤銷聊城地區設立地級聊城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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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省撤銷聊城地區設立地級聊城市的批覆
國函〔1997〕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8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1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聊城地區和縣級聊城市設立地級聊城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魯政發〔1996〕92號)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聊城地區和縣級聊城市,設立地級聊城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東昌府區東昌西路。

二、聊城市設立東昌府區,以原縣級聊城市的行政區域為東昌府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古樓東大街。

三、聊城市轄原聊城地區的冠縣、莘縣、陽穀、東阿、茌平、高唐6個縣和新設立的東昌府區,原聊城地區的臨清市由省直轄。

聊城市的機構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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