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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撤銷呂梁地區設立地級呂梁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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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撤銷呂梁地區設立地級呂梁市的批覆
國函〔2003〕1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10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3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35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呂梁地區和離石市組建地級呂梁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晉政〔2003〕1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呂梁地區和縣級離石市,設立地級呂梁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離石區永寧中路。

二、呂梁市設立離石區,以原離石市的行政區域為離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交通路。

三、呂梁市轄原呂梁地區的交城縣、文水縣、興縣、嵐縣、臨縣、方山縣、中陽縣、柳林縣、交口縣、石樓縣和新設立的離石區,原呂梁地區的縣級汾陽市和孝義市由省直轄。

呂梁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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