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撤銷運城地區設立地級運城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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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撤銷運城地區設立地級運城市的批覆
國函〔2000〕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2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運城地區和駐地縣級運城市設立地級運城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晉政字〔2000〕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運城地區和縣級運城市,設立地級運城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鹽湖區。

  二、運城市設立鹽湖區,以原縣級運城市的行政區域為鹽湖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府東街。

  三、運城市轄原運城地區的臨猗縣、萬榮縣、聞喜縣、稷山縣、新絳縣、絳縣、垣曲縣、夏縣、平陸縣、芮城縣和新設立的鹽湖區。原運城地區的縣級永濟市、河津市由省直轄。

  運城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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