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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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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批覆
國函〔1995〕103號
1995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

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批覆

 
國函〔1995〕10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請示》(晉政發〔1995〕7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八五」期間,作為我國重要的商品煤生產基地,山西省自營出口地方煤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為了支持山西省利用煤炭資源優勢發展本省經濟,國務院同意「九五」期間山西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數量安排原則上以1995年的出口實績為基數,按全國煤炭出口增長的比例同步增加,每年安排的具體數量在全國煤炭訂貨會上平衡後確定。

二、鑑於目前國際煤炭市場供大於求,競爭十分激烈,而我國鐵路運輸能力和港口能力又十分緊張,為保證主營渠道的出口,山西省應從國家大局出發,首先保證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代理出口煤炭的供貨數量。

三、為保持我國傳統出口煤炭市場的穩定,山西省自營出口煤炭不得以低價競銷方式擠占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原有的出口煤炭市場,並應嚴格執行外經貿部《煤炭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1993〕外經貿管發第159號),在出口價格和市場等方面接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協調。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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