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南澳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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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南澳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82號 1993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南澳港
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8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設南澳港對外籍船舶開放口岸的請示》(粵府函〔1993〕65號)和《關於開設南澳港對外籍船舶開放口岸有關問題的補充請示》(粵辦函〔1993〕34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南澳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在港口一期工程全部建成前,可先利用現有碼頭設施開展業務。有關船舶進出港航線等方面的安全保密措施,由你省與廣州軍區商定。
二、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和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地方解決。港監的辦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門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南澳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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