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水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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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水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22號 1993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水東港
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茂名市水東港對外籍船舶開放的請示》(粵府〔1992〕7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水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船舶進出港航線等事宜,由你省與廣州軍區商定。
二、檢查檢驗單位增加人員編制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水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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