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1〕106號
2001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新會港口岸

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1〕10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粵府〔1997〕66號)、《關於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再請示》(粵府〔1999〕7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範圍為:

  (一)西港界。東經112度58分45秒,北緯22度28分42秒與東經112度59分10秒,北緯22度28分54秒連線。

  (二)北港界。東經112度59分21秒,北緯22度30分15秒與東經112度59分21秒,北緯22度30分33秒連線。

  (三)南港界。崖門水道:東經113度04分53秒,北緯22度12分10秒與東經113度06分32秒,北緯22度11分36秒連線。虎跳門水道:東經113度07分42.6秒,北緯22度13分05.7秒與東經113度07分20秒,北緯22度13分24.5秒連線。江門水道:東經113度04分27秒,北緯22度27分22.6秒與東經113度04分50秒,北緯22度27分15.5秒連線。虎坑水道:東經113度06分32秒,北緯22度24分52秒與東經113度06分22.8秒,北緯22度25分14.8秒連線。

  二、新會港口岸開辦貨運業務並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後,檢查檢驗工作由現有查驗機構承擔。同意海關增加編制25名、檢驗檢疫機構增加編制15名,邊檢增加編制20名(從已經下達給廣東省公安邊防部隊現役編制中調劑解決);海事機構編制暫不增加。以上新增人員除邊檢外,主要從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新增人員的辦公、業務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計委補助75萬元,不足部分和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

  四、新會港口岸正式擴大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