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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惠州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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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惠州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3〕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11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1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惠州市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03〕19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縣級惠陽市,設惠州市惠陽區。惠陽區轄原縣級惠陽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頭、秋長、新圩、鎮隆等10個鎮。區人民政府駐淡水鎮金惠大道。

二、將原惠陽市所轄的陳江、潼湖、潼僑、瀝林、水口、馬安、橫瀝、矮陂、蘆洲、大嵐等10個鎮以及博羅縣的仍圖鎮劃歸惠城區管轄。惠城區人民政府駐新聯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惠城區、惠陽區以及博羅縣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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