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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佳景商業貿易開發總公司與香港正大天河投資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廣州正佳企業(商業)有限公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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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佳景商業貿易開發總公司與香港正大天河投資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廣州正佳企業(商業)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45號
1994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佳景商業貿易開發

總公司與香港正大天河投資有限公司合資

經營廣州正佳企業

(

商業

)

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4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利用外資興建廣州天河商業廣場和西堤商業區的請示》(粵府函〔1992〕50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州市佳景商業貿易開發總公司與香港正大天河投資有限公司合資興辦廣州正佳企業(商業)有限公司。

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自營進出口和 「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該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穗、港雙方分別占45%和55%。同意該公司租用廣州商業廣場大廈l至6層共19萬平方米作為營業場地。合資期限30年。

四、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

五、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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