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南寧地區設立地級崇左市並調整南寧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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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南寧地區設立地級崇左市並調整南寧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2〕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12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調整南寧地區和南寧市行政區劃設立地級崇左市的請示》(桂政報〔2002〕14號)及補充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南寧地區和崇左縣,設立地級崇左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江州區石林大道。

  二、崇左市設立江州區,以原崇左縣的行政區域為江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新民路。

  三、崇左市轄寧明縣、扶綏縣、龍州縣、大新縣、天等縣和新設立的江州區,原南寧地區的縣級憑祥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直轄。

  四、將原南寧地區管轄的隆安縣、馬山縣、上林縣、賓陽縣、橫縣劃歸南寧市管轄。

  崇左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們自行解決。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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