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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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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批覆
國函〔1998〕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8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廣西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的請示》(桂政報〔1998〕1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桂林市和桂林地區合併,組建新的桂林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象山區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轄原桂林市的臨桂縣、陽朔縣和秀峰區、疊彩區、象山區、七星區、雁山區以及原桂林地區的靈川縣、荔浦縣、永福縣、全州縣、興安縣、灌陽縣、資源縣、平樂縣、龍勝各族自治縣、恭城瑤族自治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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