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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調整南寧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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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調整南寧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4〕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4年9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3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3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調整南寧市部分市轄縣區行政區劃的請示》(桂政報〔2004〕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南寧市城北區、永新區和邕寧縣,設立南寧市西鄉塘區、良慶區、邕寧區。

二、將原邕寧縣的四塘、五塘、崑崙3個鎮劃歸興寧區管轄,興寧區人民政府駐廂竹大道。

三、新城區更名為青秀區,將原邕寧縣的長塘、伶俐、劉圩、南陽4個鎮和蒲廟鎮的莫村劃歸青秀區管轄,青秀區人民政府駐仙葫大道。

四、將原邕寧縣的吳圩、蘇圩、延安3個鎮和原永新區江西鎮的同新、同華、錦江、安平、同良、同寧、同江、那廊、智信、揚美10個村劃歸江南區管轄,江南區人民政府駐壯錦大道。

五、將原永新區和城北區(不含原永新區江西鎮的同新等10個村)劃歸西鄉塘區管轄,西鄉塘區人民政府駐大學路。

六、將原邕寧縣的良慶、那馬、那陳、大塘、南曉5個鎮劃歸良慶區管轄,良慶區人民政府駐良慶鎮。

七、將原邕寧縣的蒲廟(不含莫村)、新江、那樓、鎮龍、百濟、中和6個鄉鎮劃歸邕寧區管轄,邕寧區人民政府駐蒲廟鎮。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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