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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中俄滿洲里――後貝加爾斯克邊民互市貿易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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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中俄滿洲里――後貝加爾斯克邊民互市貿易區的批覆
國函〔1992〕32號
1992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中俄滿洲里

――後貝加爾斯克邊民互市貿易區的批覆

國函〔1992〕32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內政發〔1991〕149號請示收悉。國務院同意你區與俄羅斯聯邦赤塔州在滿洲里――後貝加爾斯克地區中俄邊境建立邊民互市貿易區(雙方各設貿易區,中間由通道連結)。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我方貿易區邊線距中俄邊境線四十米,深入我方境內二百米,寬五百米,總面積為二十萬九千六百平方米。貿易區整體封閉,在入口處設聯檢機構,實行監管。聯檢機構如何設置,請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二、互市貿易區應按國辦發〔1991〕25號文件的精神組織開辦,目前以雙方(我方為滿洲里市)邊民進行商品批發和零售為主。我在區內開展易貨的單位僅限於滿洲里按國家有關規定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涉及我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申領許可證。運出、帶出互市貿易區的商品,由海關照章徵稅。

三、有關我方進出互市貿易區的人員所持證件,進出境檢查、管理等方面的問題,請你區制定方案,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

四、互市貿易區內允許使用盧布(或俄羅斯聯邦貨幣或獨聯體可能發行的貨幣)、人民幣及可自由兌換貨幣計價和結算,行使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職能。雙方可在互市貿易區內各自設立自己的銀行辦事機構,辦理區內的結算業務。我方銀行收兌盧布的匯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分局制定與調整,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雙方均不得從互市貿易區內將另一方的貨幣運出到本國境內。

五、互市貿易區內我方銀行收兌的盧布及可自由兌換貨幣全部留給地方,由你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並自負盈虧。互市貿易區所征關稅,應交中央財政。

請你區據此對附件做相應的修改後,與俄方正式簽定協議,條件成熟後互市貿易區即可開辦。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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