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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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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43號
2007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43號

文化部:

  你部《關於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文社圖報〔2007〕5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牽頭的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精神,加強對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做好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擬訂全國古籍保護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解決全國古籍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討論確定年度工作重點並協調落實;指導、督促、檢查古籍保護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會議成員

  召集人:孫家正  文化部部長

  成 員:張 茅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衛紅  教育部副部長

      劉燕華  科技部副部長

      丹珠昂奔 國家民委副主任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長

      鄔書林  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

      齊曉飛  宗教局副局長

      張 柏  文物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為便於開展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文化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1至2次例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的有關問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國古籍保護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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