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4〕91號
2004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油氣田及

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4〕91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建立全國石油安全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公部請〔2004〕9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牽頭的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制 度

公安部 中央綜治辦 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二○○四年十月)

  為切實加強對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有關方面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保護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維護石油生產秩序,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職能

  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研究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制訂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中長期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統籌部署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的重大問題,促進部門、地方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長效工作機制,預防、打擊涉油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油氣資源、設施和生產安全。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共6個部門(單位)和企業組成。

  公安部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公安部分管副部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

三、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會議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長召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監察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局、高法院、高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參加會議。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貫徹落實。

四、聯席會議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主動研究涉及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的問題,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五、聯席會議聯絡員工作組職責、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下設聯絡員工作組,負責通報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形勢和各地區、各成員單位開展安全保護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安全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跨部門的安全保護問題;向聯席會議提出解決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問題的對策建議;完成聯席會議交辦事項。

  聯絡員工作組召集人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級負責同志為聯絡員。

  聯絡員工作組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要求,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可臨時召開聯絡員工作組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單位落實。

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長

  成 員:陳冀平 中央綜治辦主任

      歐新黔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葉冬松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蘇樹林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王作然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