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5〕97號
2015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5〕97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國家電子口岸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同時撤銷。

  附件: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口岸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進一步提升口岸工作效率,促進口岸通行安全便利,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口岸工作。研究確定並推進實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全國口岸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協作配合;指導和協調全國及各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編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林業局、港澳辦、鐵路局、民航局、外匯局、總參謀部等21個部門和單位組成。

  國務院分管口岸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海關總署主要負責同志和協助分管口岸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在全體會議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口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開展工作;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口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汪 洋  國務院副總理

  副召集人:于廣洲  海關總署署長

       江澤林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王 峰  中央編辦副主任

       劉振民  外交部副部長

       張 勇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懷進鵬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孟宏偉  公安部副部長

       胡靜林  財政部副部長

       翟 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何建中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鍾 山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

       張曉慧  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汪 康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孫大偉  質檢總局副局長

       劉東生  林業局副局長

       周 波  港澳辦副主任

       傅選義  鐵路局副局長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馬宜明  總參謀長助理

       黃勝強  海關總署黨組成員、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主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