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5〕94號 2015年6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質檢總局:
你局關於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推進標準化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研究提出促進標準化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標準化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審議確定需報請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標準;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中央網信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法制辦、糧食局、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中醫藥局、總裝備部等39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為牽頭單位。
國務院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質檢總局主要負責同志、協助分管標準化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質檢總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國家標準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審議促進標準化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標準化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相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標準協調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審議確定需報請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標準。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在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王 勇 國務委員
副召集人:支樹平 質檢總局局長
江澤林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王秀軍 中央網信辦副主任
李保東 外交部副部長
林念修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郝 平 教育部副部長
侯建國 科技部副部長
懷進鵬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陳改戶 國家民委副主任
楊煥寧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胡靜林 財政部副部長
楊志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汪 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吳曉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陸克華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王昌順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汪 洪 水利部總工程師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副部長
董 偉 文化部副部長
劉 謙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范一飛 人民銀行副行長
張喜武 國資委副主任
范 堅 稅務總局總經濟師
田世宏 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委主任
田 進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楊元元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孫咸澤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安全總監
孫紮根 林業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吳文學 旅遊局副局長
袁曙宏 法制辦副主任
吳子丹 糧食局副局長
劉 琦 能源局副局長
吳艷華 國防科工局副局長
陳連增 海洋局副局長
鄭 健 鐵路局黨組成員
李 健 民航局副局長
於文明 中醫藥局副局長
王 力 總裝備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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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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