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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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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14號
2007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

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14號

證監會:

  你會《關於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請示》(證監發〔2007〕2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證監會牽頭的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協調小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精神,為切實加強對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工作的組織領導,有效防範和整治非法證券活動,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工作制度。

  一、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的決定和部署,組織制訂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規章,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政策解釋,保證及時有效地查處案件。

  (二)根據相關單位的要求,組織對涉嫌非法證券活動進行性質認定,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認定結論。

  (三)指導、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機制,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四)組織指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宣傳和投資者教育。

  (五)協調解決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加強有關部門、各地區間信息溝通與交流。

  (六)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調小組成員

  協調小組由證監會牽頭,公安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並邀請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協調小組成員包括:

  召集人:桂敏傑  證監會副主席

  成 員:姚 剛  證監會主席助理

      鄭少東  公安部部長助理

      項俊波  人民銀行副行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唐雙寧  銀監會副主席

      熊選國  高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  高檢院副檢察長

  協調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協調小組確定。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承擔日常工作,落實協調小組的有關決定。協調小組辦公室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協調小組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其他成員主持。協調小組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協調小組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情況。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解決整治非法證券活動的相關問題,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按要求參加協調小組會議,認真落實協調小組會議議定事項;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遏制非法證券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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