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2〕3號 2012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函 〔2012〕 3 號
證監會:
你會《關於成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並建立工作制度的請示》(證監發〔2011〕7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證監會牽頭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 務 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切實加強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的組織領導,規範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有效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方針和政策。
(二)研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政策解釋,組織制定有關規章。
(三)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
(四)根據相關單位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對各類交易場所涉嫌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進行性質認定,並由證監會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五)督導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對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範管理制度。
(六)對省級人民政府擬批准設立的交易所提出意見。
(七)匯總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情況,並及時上報國務院。
(八)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以及中央宣傳部、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審核後按程序報備。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證監會,承擔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人擔任。
三、工作規則
(一)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研究重要政策事項、立法建議以及重大案件時,召集全體會議;研究清理整頓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會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二)出具交易所設立意見。省級人民政府就批准設立使用「交易所」名稱的交易場所徵求意見時,應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資人概況、交易品種、業務規則等說明材料和設立文件,證監會匯總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後出具反饋意見。
(三)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省級人民政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有關部門對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並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認定意見負責相關案件查處和風險處置工作。
(四)日常溝通協調機制。省級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後,應及時通報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對屬地交易場所的統計監測情況應定期報送聯席會議,發現交易場所重大風險隱患或風險事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報送聯席會議並向國務院報告。
聯席會議應對掌握的各類交易場所違法活動苗頭和風險動態及時研判,主動通報,提出預警,防微杜漸。
(五)聯合工作組制度。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聯合工作組,赴相關地區督促、指導、檢查清理整頓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清理整頓工作的相關問題,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支持相關部門做好工作;認真落實會議議定事項,並按照聯席會議各項工作機制紮實開展工作;要圍繞國務院文件的貫徹落實,形成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長效工作機制。
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郭樹清 證監會主席
成 員:孫志軍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朱之鑫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偉中 科技部副部長
朱宏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
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姚增科 監察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貟小蘇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張力軍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部長助理
勵小捷 文化部副部長
劉士余 人民銀行副行長
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田 進 廣電總局副局長
趙樹叢 林業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安 建 法制辦副主任
王華慶 銀監會紀委書記
姚 剛 證監會副主席
姜 洋 證監會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監會副主席
奚曉明 高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 高檢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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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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