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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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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9〕50號
200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

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9〕50 號


銀監會:

  你會《關於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問題的請示》(銀監字〔2009〕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銀監會牽頭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 務 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銀監會主席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聯席會議按照分工負責制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項具體工作的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牽頭組織推動,具體落實,相關成員單位積極參與配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認真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有關工作。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

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劉明康  銀監會主席

  成 員: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劉鐵男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歐新黔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姜增偉  商務部副部長

      蘇 寧  人民銀行副行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宋大涵  法制辦副主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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