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86號 2007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 事 故 責 任 追 究 溝 通 協 調 工 作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86號 監察部: 你部《關於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監呈字〔2007〕3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監察部牽頭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溝通協調,嚴厲打擊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瞞報、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掌握全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情況,協調解決責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制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決策部署的措施,向國務院提出相關工作建議;組織對各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建議;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監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高法院、高檢院組成,監察部為牽頭單位。由監察部一位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 召集人: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成 員: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長 王德學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 軍 高法院副院長 王振川 高檢院副檢察長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監察部,主要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協調、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一位負責人擔任。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監察部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二)聯席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同時抄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難以解決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中的重大問題,經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後報國務院。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絡員會議,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通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研究分析責任追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具體事項。重要事項提請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四)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涉及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處理責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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