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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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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覆
國函〔1995〕129號
1995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

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覆

 
國函〔1995〕12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林業部、國家環保局: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請求將陝西長青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陝政字〔1994〕60號)等文件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區面積約為29906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11000公頃,緩衝區和實驗區面積18906公頃。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林木採伐活動。陝西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國家計委關於陝西省長青林業局轉產安置建立大熊貓保護區方案的復函》(計農經〔1994〕248號)確定的原則,積極籌措轉產安置資金,不留缺口,同時切實用好中央補助資金和國際組織贈款,抓緊落實長青林業局轉產安置方案,確保1997年年底前完成轉產任務。林業部要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給予支持。

  三、陝西省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抓緊組織編制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規劃,建立精幹的管理機構,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強化統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林業部、國家環保局要加強對長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積極協助陝西省人民政府做好有關工作,共同把自然保護區管理好、保護好。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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