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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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國函〔2016〕40號
2016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展服務貿易

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國函〔2016〕40號

天津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商務部關於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商務部提出的《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方案》,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咸新區等省市(區域)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試點期為2年,自國務院批覆之日起算。

 

 

二、試點建設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地方在發展服務貿易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服務貿易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探索適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打造服務貿易制度創新高地。

 

 

三、有關部門和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適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要求,堅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持,積極鼓勵試點地區大膽探索、創新發展。

 

 

四、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試點工作的實施推動、綜合協調及措施保障。按照《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方案》要求,重點在管理體制、促進機制、政策體系和監管模式方面先行先試,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定期向商務部報送試點成果,為全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探索路徑。要結合本地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報商務部備案。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政策銜接,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和幫助地方政府切實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試點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商務部要加強統籌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附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方案

                              國務院

                              2016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方案

   

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的重要支撐,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培育新動能的重要抓手,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對於推動出口、帶動就業,實現外貿從「大進大出」向「優進優出」轉變具有重要意義。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8號)有關要求,為探索適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支持政策體系,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選擇部分地區在服務貿易管理體制、促進機制、政策體系、監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着力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打造服務貿易制度創新高地。

 

 

二、試點地區及期限

   

試點地區為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等10個省市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咸新區等5個國家級新區。試點期為2年。

 

 

三、試點任務

    (一)探索完善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建立與國際服務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促進、服務和監管體系,探索適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開展服務貿易領域地方性法規立法探索,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加強統籌協調,建立服務貿易跨部門協調機制,促進產業政策、貿易政策、投資政策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健全政府、協會、企業協同配合的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體系,建立服務貿易重點企業聯繫制度。

 

  (二)探索擴大服務業雙向開放力度。結合本地區產業特色,穩步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等行業對外開放。支持本地區旅遊、研發設計、會計諮詢、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商貿物流等領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企業深度開拓國際市場。

 

  (三)探索培育服務貿易市場主體。加強部門協作,整合公共資源,加大對服務出口重點領域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擴大服務出口。依託服務貿易重點領域的大企業,探索建立一批項目對接平台、國際市場推廣平台、共性技術支撐平台等公共服務平台,為行業內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支持有特色、善創新的中小企業發展,引導中小企業融入全球價值鏈。

 

  (四)探索創新服務貿易發展模式。積極探索信息化背景下服務貿易發展新模式,依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等新技術推動服務貿易模式創新,打造服務貿易新型網絡平台。促進技術貿易、金融、中醫藥服務貿易領域加快發展。積極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提升服務跨境交付能力。

 

  (五)探索提升服務貿易便利化水平。創新通關監管機制和模式,為服務貿易企業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探索便利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等新型服務模式發展的監管方式。依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特色服務出口產業。推動境內外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便利流動,為外籍高端人才在華工作居留等提供便利。

 

  (六)探索優化服務貿易支持政策。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加大對服務貿易發展的支持力度,優化資金安排結構,完善和創新支持方式,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服務貿易,支持服務貿易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探索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拓寬融資渠道,扶持服務貿易企業發展壯大。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為「輕資產」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七)探索健全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建立統計監測、運行和分析體系,拓展基礎數據來源,整合各部門服務貿易統計信息,實現共用共享。創新統計方法,完善重點企業數據直報工作,創新數據採集方式,擴大統計覆蓋面,實現應統盡統。探索建立對服務貿易四種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的全口徑統計。

 

  (八)探索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完善技術、文化等領域進出口監測,探索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形成各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監管體系,確保政治經濟文化安全。建立服務貿易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對誠實守信主體實施聯合獎勵。實施「互聯網+監管」,探索運用大數據技術,依據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對相關主體實行差別化分類監管。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完善考核機制。

 

 

試點地區要根據上述要求細化形成各自的試點方案,在全面推進落實八項試點任務的同時,立足產業發展特點和自身優勢,突出重點、精準施策,確定一批重點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建設若干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形成可在全國複製推廣的改革、開放、創新經驗。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支持建立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創新事中事後監管舉措,切實防止騙稅和騙取補貼等行為。支持試點地區建設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對試點地區進口國內急需的研發設計、節能環保和環境服務等給予貼息支持。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在試點地區擴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範圍,由服務外包擴大到其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服務行業。將服務外包領域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由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推廣到試點地區。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落實創新金融服務舉措。鼓勵和支持在服務貿易及相關的投融資和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規避企業匯率風險。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適合服務貿易特點的金融服務,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大力發展供應鏈融資、海外併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融資租賃等業務。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現有業務範圍內加大對服務貿易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併購的支持力度。

 

  (四)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中央財政支持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為試點地區有出口潛力、符合產業導向的中小服務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五)探索便利化舉措。對試點地區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全面實施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模式。

 

 

五、組織實施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推動、綜合協調及措施保障,每年向商務部報送試點成果和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持。商務部要充分發揮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宏觀指導、督促推動、考核評估和政策協調,及時總結工作經驗,組織複製推廣,並將年度考核結果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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